假期,青少年活动市场极为火爆,而丰富多彩的活动,往往考验着组织者的细心与耐心。
事实上,任何活动组织者,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时,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即使在一些情况下,伤害是第三方造成,但如果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事务上存在瑕疵的,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同时,对人身损害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的免责一概无效,对存在不合理约定的格式性条款也同样无效。
法律链接: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
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
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
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